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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新会区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3-01-29








新府办201123




各镇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ufc押注网站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业经ufc比赛押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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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



新会区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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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机关用人制度改革,规范机关雇员管理,保障机关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政策条件及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雇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以合同形式从社会雇用的人员。

雇员服务于机关某一部门或从事机关某项工作,但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和工作除外。雇员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 订立雇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当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区编委核定雇员员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雇员员额内配置雇员,区财政局按照雇员配置情况核定预算、核定经费,共同做好雇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雇员由用人单位雇用。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


第二章 配置和分类

第七条 雇员配置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不同类型的雇员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员额的核定,按后勤服务人员配置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他雇员员额的核定,由用人单位建议,区编办审核,报区编委审批。

第八条 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机关为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需要而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辅助性、操作性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而雇用的人员。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机关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政府机关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雇用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机关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工勤岗位普通雇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雇用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雇用雇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因工作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通过其它选考的方式雇用。

第十条 雇员招考对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

(三)身体健康,高级雇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普通雇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符合雇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本地紧缺专业、特殊岗位需要的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条件。

第十一条 雇员招考对象不得报考与本人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亲属所在单位的岗位。

第十二条 公开招考雇员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由用人单位持“雇员员额使用卡”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雇员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应包括招考理由、招考人数、招考方式、雇员的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条件、薪酬待遇等。普通雇员招考计划,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高级雇员招考计划,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编委批准。

(二)公开招考。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根据核准的雇员招考计划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三)批准雇用。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进行公示。雇用高级雇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ufc押注网站审批;雇用普通雇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签订合同。经批准雇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江门市新会ufc押注网站雇员雇用合同》,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备案。

(五)合同年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任务和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一般为13年,短暂阶段性工作可按实际需要签订1年以下期限的雇用合同。首次雇用的雇员,需实行试用期。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雇员实行年薪制。雇员年薪标准依据受雇工作岗位和所承担的任务、雇员的工作经验和素质能力、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类型的社会相应薪酬水平和地方财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高级雇员的年薪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建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建议审核意见,报ufc押注网站批准后执行;普通雇员执行统一的年薪标准,其年薪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ufc押注网站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雇员的薪金按月发放。普通雇员试用期的基本薪金和年资薪金分别按所雇用岗位的基本薪金和最低年资薪金的80%发放

第十五条 雇员休假、病假、事假以及工伤、抚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雇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雇员除享受年薪和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机关公务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雇员在受雇期间的表现,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雇员续雇、解雇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雇员受雇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或有其他显著功绩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雇员履行雇用合同满3年以上,符合公务员招考条件,加入由国家、省统一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雇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雇员续雇解雇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雇员雇用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雇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订的,须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雇员总额内,按照雇员雇用程序办理续雇手续。

第二十三条 雇用单位、受雇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雇用合同。

雇用合同的变更,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备案。

雇用合同的解除,须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备案,报区财政局、编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雇用单位解雇受雇人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支付雇员经济补偿金须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由雇用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拨付。

第二十六条 雇员本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用单位辞去受雇岗位的,可以解除雇用合同。雇用单位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雇用单位无需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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