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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