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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