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府行复〔2021〕5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北76号。
法定代表人:谈日抄,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No.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ufc押注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建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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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